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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檢驗檢測報告構成要素
發布時間:2021-09-11 198

  合法有效的檢驗檢測報告構成要素

 
  1.標題;
 
  2.標注資質認定標志,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
 
  3.檢驗檢測機構的名稱和地址,檢驗檢測的地點(如果與檢驗檢測機構的地址不同);
 
  4.檢驗檢測報告的唯一性標識和每一頁標識,以及表明檢驗檢測報告結束的清晰標識;
 
  5.客戶的名稱和聯系信息;
 
  6.所采用的檢驗檢測方法;
 
  7.檢驗檢測樣品的描述、狀態和標識;
 
  8.檢驗檢測的日期。假如對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重大影響時,注明樣品的抽樣日期;
 
  9.對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影響時,提供檢驗檢測機構或其他機構所用的抽樣計劃和程序的說明;
 
  10.檢驗檢測報告簽發人的簽字或等效的標識和簽發日期。
 
  11.檢驗檢測結果的測量單位;
 
  12.檢驗檢測機構不負責抽樣(如樣品由客戶委托提供)時,應在報告中聲明結果僅適用于客戶提供的樣品(僅對來樣負責);
 
  13.檢驗檢測結果來自于外部提供者時的清晰標注;
 
  14.檢驗檢測機構做出未經本機構批準,不得有選擇性地部分復制報告的聲明(全文復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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