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產VOCs未有效處置會怎么樣
發布時間: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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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2019年4月3日,北京市房山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車間內在用的1條雙螺桿擠出造粒生產線(13號線),由于安裝不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收集罩未完全覆蓋加熱擠出工位,配套的風機風量不足,導致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部分揮發性有機物未進行有效收集處置,直接排放到大氣中,污染周邊環境。
2019年4月4日,北京市房山區生態環境局立案,同日,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于4月9日送達。4月23日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于4月24日送達。5月17日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于5月29日送達。6月24日,北京市房山區生態環境局結案。
2019年4月4日,北京市房山區生態環境局立案,同日,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于4月9日送達。4月23日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于4月24日送達。5月17日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于5月29日送達。6月24日,北京市房山區生態環境局結案。
違法事實認定及證據收集
(一)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部分揮發性有機物未進行有效收集處置的認定。北京市房山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加工改性熔噴料,配套安裝有兩套廢氣處理設施,采用催化還原工藝,處理揮發性有機物。
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公司車間的1條雙螺桿擠出造粒生產線(13號線),由于安裝不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收集罩未完全覆蓋加熱擠出工位,配套的風機風量不足,導致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部分揮發性有機物未進行有效收集處置,直接排放到大氣中,污染周邊環境。
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公司車間的1條雙螺桿擠出造粒生產線(13號線),由于安裝不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收集罩未完全覆蓋加熱擠出工位,配套的風機風量不足,導致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部分揮發性有機物未進行有效收集處置,直接排放到大氣中,污染周邊環境。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2張、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現場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項目環評批復復印件1份、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復印件1份等證據為憑。
(二)亮點證據
1.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記錄詳實,現場照片當事人確認并簽字。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中均有行政相對人的簽字確認,現場照片中對拍攝時間、地點、證明事實有明確的說明,并有當事人確認的簽名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證號,證明調查取證的程序合法性,成為確認該公司違法行為的主要證據。
2.調取證據充分全面。除了常規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還收集提取了項目環評批復、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等證據,收集證據全面且收集程序合法。
法律適用
該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部分揮發性有機物未進行有效收集處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北京市房山區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以及《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19年版)》第三部分違反大氣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
(七)“未按規定安裝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1年用量>20噸,處罰金額20萬元”的規定,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以及《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19年版)》第三部分違反大氣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
(七)“未按規定安裝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1年用量>20噸,處罰金額20萬元”的規定,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執法亮點
(一)調查主動,內容全面。本案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部分揮發性有機物未進行有效收集處置立案調查,但執法人員取證時將涉事企業的項目環評批復、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進行了排查,排除了違反環評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在事實清楚的前提下展開處罰,調查工作主動全面。
(二)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收集充分。除了常規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還收集提取了項目環評批復、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等證據,收集證據全面且收集程序合法。
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中均有行政相對人的簽字確認,現場照片中對拍攝時間、地點、證明事實有明確的說明,并有當事人確認的簽名及執法人員的證號,確保調查取證的程序合法性,成為確認該公司違法行為的主要證據。
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中均有行政相對人的簽字確認,現場照片中對拍攝時間、地點、證明事實有明確的說明,并有當事人確認的簽名及執法人員的證號,確保調查取證的程序合法性,成為確認該公司違法行為的主要證據。
(三)行政處罰裁量依據明確,行政處罰裁量適當。北京市房山區生態環境局依據《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19年版)》第三部分違反大氣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七)“未按規定安裝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1年用量>20噸,處罰金額20萬元”的規定,結合該公司全年使用原材料聚丙烯2000噸的實際情況,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四)執法程序規范,依法行政。該案在調查環節較為規范,且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記載內容較為完整、細致;調查詢問內容詳盡,現場照片能起到較好證明作用,企業的環境違法事實能夠得到充分證明,符合《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關調查取證的規定。
該案的處理程序完整,包括了立案、調查取證、法制審查、告知、決定、后督察等必要程序,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進行了集體討論。執法單位及時依法進行執法后督察,督促企業履行環保主體責任,確保環境違法行為已經得到了糾正,充分體現了執法精細化,取得了較好的執法效果。
該案的處理程序完整,包括了立案、調查取證、法制審查、告知、決定、后督察等必要程序,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進行了集體討論。執法單位及時依法進行執法后督察,督促企業履行環保主體責任,確保環境違法行為已經得到了糾正,充分體現了執法精細化,取得了較好的執法效果。
案件啟示
該案的處理程序完整,包括了立案、調查取證、法制審查、告知、決定、后督察等必要程序,在作出行政決定前進行了集體討論。該案事實調查清楚,證據收集全面規范,行政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正確,且案卷材料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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