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閉退出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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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評價項目 |
依據 |
1 |
未取得安全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三條;《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三條。 |
2 |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未經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七條第一款。 |
3 |
使用淘汰落后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九條第二款。 |
4 |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且無法整改的。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八條第二款;《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GB/T 37243);《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 51283);《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
5 |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功能,且從業人員少于20人。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九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 |
二、停產整改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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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評價項目 |
依據 |
1 |
超許可范圍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三條;《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二十八條、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三十條第五款。 |
2 |
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九條第二款。 |
3 |
重大危險源未按規定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分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或不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第十三條第一款。 |
4 |
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第十三條第二、三款。 |
5 |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九條第三款;《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七條第三款。 |
6 |
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粉塵爆炸危險性、中毒危險性的廠房(含裝置或車間)和倉庫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未在2020年8月前拆除的。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二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GB 50016)第3.3.9條。 |
7 |
涉及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3號)第七條。 |
8 |
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半冷凍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或遇水發生反應的液化烴除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年版)》(GB 50160)第6.3.16條;《石油化工液化烴球形儲罐設計規范》(SH 3136)第7.4條。 |
9 |
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第6.4.2條第六款;《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 |
10 |
未按照標準設置、使用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九條第(三)款;《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 50493)。 |
11 |
氯乙烯氣柜的進出口管道未設遠程緊急切斷閥;氣柜的壓力(鐘罩內)、柜位高度不能實現在線連續監測;未設置氣柜壓力過低、壓力過高、柜位過低(低低限)和柜位過高(高高限)的聯鎖設施,并未配備緊急停車按鈕。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第十三條第二、三款;《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第6.3.12條;《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應急〔2019〕78號)。 |
12 |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九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六條第二款。 |
13 |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而上崗操作的。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五條。 |
14 |
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十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六條。 |
15 |
未編制崗位操作規程,未明確關鍵工藝控制指標。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十五條、第四十三條。 |
16 |
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不符合國家標準;實施特殊作業前,未辦理審批手續或風險控制措施未落實。 |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 |
17 |
列入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范圍但未開展評估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 |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管三〔2017〕1號)。 |
18 |
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
三、限期整改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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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評價項目 |
依據 |
1 |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建設項目未組織開展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 |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76號)。 |
2 |
現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未在2021年底前完成有關產品生產工藝全流程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同時未按照《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7〕1號)的有關方法對相關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及副產物進行熱穩定性測試和蒸餾、干燥、儲存等單元操作的風險評估;2022年底前,已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企業未根據反應危險度等級和評估建議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補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的。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九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7〕1號)。 |
3 |
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裝置區內,且2020年底前未完成搬遷的;涉及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裝置區內,但未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設計規范》(GB50779)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設計、建設和加固的。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八條第三款、第九條第四、五款;《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第5.2.17條、第5.2.18條;《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設計規范》(GB 50779)。 |
4 |
2022年底前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裝置的上下游配套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九條。 |
5 |
總平面布置圖與現場布局不一致。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128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
6 |
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第5.2.18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6.2.7條。 |
7 |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信號未發送至有人值守的現場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進行顯示報警。 |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 50493)第3.0.3條。 |
8 |
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第4.1.6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10.2.1條。 |
9 |
爆炸危險場所未按照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GB 3836.1)。 |
10 |
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SH3038);《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 |
11 |
自2020年4月起,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企業,新入職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新入職的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操作人員不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等及以上職業教育水平;新入職的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不具備化工類大專及以上學歷。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十六條。 |
12 |
未建立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董事長或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未每天作出安全承諾并向社會公告。 |
《關于全面實施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的通知》(應急〔2018〕74號)。 |
13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檢查重點指導目錄》(安監總管三〔2015〕113號)。 |
14 |
未將工藝、設備、生產組織方式等方面發生的變化納入變更管理,或在變更時未進行安全風險分析。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 |
15 |
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配備應急救援物資。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GB 30077)。 |
?;菲髽I整治和淘汰退出目錄
發布時間:2020-07-24
245
7月3日,應急管理部網站公開征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錄(2020年)(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8月2日。
該目錄分為關閉退出(5條)、停產整改(18條)、限期整改(15條)三類,用于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評估。
關閉退出的5種情形為:
1、未取得安全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
2、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未經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
3、使用淘汰落后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4、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且無法整改的。
5、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功能,且從業人員少于20人。
編制說明稱,經評估屬于關閉退出類的,依法暫扣安全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安全許可證,提請屬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屬于停產整改類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停用有關裝置設施,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安全許可證,提請屬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屬于限期整改類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編制說明強調,根據評估結果將企業分為關閉退出類、停產整改類、限期整改類,并按照“一企一策”制定措施實施整治,通過一年時間,依法淘汰退出一批達不到安全生產要求的企業。
附件1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錄(2020年)(征求意見稿)
注:
1.關閉退出類3,主裝置涉及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術工藝、設備目錄的工藝、設備的,按照關閉退出類有關要求執行;輔助設備涉及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術工藝、設備目錄的工藝、設備的,按照停產整改類有關要求執行,且只需停用相應的裝置設備。
2.關閉退出類4,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首先應按照適用的行業類別,滿足相應行業的設計規范中關于外部距離的要求,如石油化工須符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第十三條第二、三款,《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精細化工企業須符合《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 51283);
其次對于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的,還要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GB/T 37243)、《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的有關要求確定其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中科檢測能依據相關法律標準進行危險化學品鑒定,出具可靠檢測報告,協助企業完成相關處理工作。如果有相關業務需求,歡迎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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