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清單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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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清單編制 編制背景

由溫室氣體濃度增加引起的全球變暖,已經對自然生態系統和人類生存環境產生了嚴重影響,成為當今人類社會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我國政府高度重視氣候變化問題,2007 年國務院頒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2009 年 11 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到 2020 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40%-45%,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國內統計、監測、考 核辦法”。
編制溫室氣體清單是應對氣候變化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通過清單可以識別出溫室氣體的主要排放源,了解各部門排放現狀,預測未來減緩潛力,從而有助于制定應對措施。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要求,所有 締約方應按照 IPCC 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編制各國的溫室氣體清單。

溫室氣體清單編制 編制意義

1、2010 年 9 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正式下發了《關于啟動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0]2350 號),要求各地制定工作計劃和編制方案,組織好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工作。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是為了符合這一政策要求。
2、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是應對氣候變化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通過清單可以識別出溫室氣體的主要排放源,了解各部門排放現狀,預測未來減緩潛力,從而有助于制定應對措施。
3、通過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對本地區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開展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工作、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溫室氣體清單編制 編制范圍

溫室氣體清單是對一定區域內人類活動排放和吸收的溫室氣體信息的全面匯總。
覆蓋范圍包括: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農業活動、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廢棄物處理等五大領域,以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6類溫室氣體。

溫室氣體清單編制 編制依據

溫室氣體清單編制依據主要是《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其他參考標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國際國內標準:
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
ICLEI 指南;
GRIP溫室氣體地區清單議定書;
企業溫室氣體清單指南;
ISO14064系列標準;
PAS2050 指南;
標準PAS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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