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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食品應標明的內容
發布時間:2020-08-19 167
  散裝食品,是指無預先定量,需計量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食品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目前食品超市、自選商場等是各地重要的食品經營形式,其經營的散裝食品因經濟實惠而倍受消費者的青睞,并且流通數量也相當大。

  但是,一些食品超市和自選商場在經營散裝食品過程中存在二次污染的安全隱患,因此有必要對銷售散裝食品進行標示,讓消費者能夠辨識安全的散裝食品。
 

  散裝食品在銷售時,應該標明什么信息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上述內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經營者出于擴大信譽、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因素考慮,可以在標注上述內容前提下,自行標注其他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標注相關內容是一項法定義務,有以下作用:

 
  一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消費者有權知道其所采購的散裝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這些內容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的最基本信息,有助于消費者萬一在購買不安全散裝食品后,可以通過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追溯,及時主張權利。
 
  二是便于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和規范經營。散裝食品標明上述信息,有助于提醒經營者規范經營,及時清理過期食品,防止將過期食品銷售給消費者。
 
  三是防止因經營者的過失,將不同品種的食品相混淆;甚至在食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另外,食品包裝還有一些特殊情況的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食品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要是指標簽內容的豁免規定。

  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味精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需要注意的是,預包裝食品標簽除了強制標示外,還有推薦標示(可選擇標示)。

  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規定,產品批號、食用方法和致敏物質等是推薦標示內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中規定能量和營養成分占推薦攝人量或者適宣攝人量的質量百分比、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功能聲稱是可選擇標示內容。
 
  中科檢測食品標簽項目可以依據國家相關標準規定,進行食品檢測,出具可靠檢測報告,如果有相關業務需求,歡迎與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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