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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幼兒食品預包裝需要標注什么
發布時間:2020-08-18 243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應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的配料表可以用“成分”或“配料”表作為引導詞。其他食品的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作為引導詞。

 

那么,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標注要求是什么呢?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又稱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這類食品的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對其標簽內容如能量和營養成分、食用方法、適宜人群的標示等有特殊要求。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目前有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嬰幼兒灌裝輔助食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嬰兒是指0~12月齡的人。嬰兒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嬰兒配方食品和豆基嬰兒配方食品。乳基嬰兒配方食品是指以乳類及乳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成分,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制成的液態或粉狀產品。適于正常嬰兒食用,其能量和營養成分能夠滿足0~6月齡嬰兒的正常營養需要。豆基嬰兒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成分,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制成的液態或粉狀產品。適于正常嬰兒食用,其能量和營養成分能夠滿足0~6月齡嬰兒的正常營養需要。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10),較大嬰兒是指6~12月齡的人;幼兒是指12~36月齡的人。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是以乳類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輔料,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制成的液態或粉狀產品,適用于較大嬰兒和幼兒食用,其營養成分能滿足正常較大嬰兒和幼兒的部分營養需要。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包括:

一、能量和營養成分。應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以及相應產品標準中要求的其他營養成分及其含量。如果產品根據相關法規或標準,添加了可選擇性成分或強化了某些物質,則還應標示這些成分及其含量。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以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體數值來標示。

 

二、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時應標示調配方法或復水再制方法。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適宜人群。對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適宜人群按產品標準要求標示。

 

三、貯存條件。應在標簽上標明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貯存條件,必要時應標明開封后的貯存條件。如果開封后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特別提示

 

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備受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相關部門檢測的重點問題,然而人們對食品標簽卻了解不多,其實食品標簽的管理已經從質量技術層面上升到食品安全的高度,各級工商行政部門已經著手加強該方面的行政執法管理工作。

 

中科檢測食品標簽檢測項目可以依據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針對產品檢測項目進行可靠檢測,出具權威檢測報告。如果有相關業務需求,歡迎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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