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適用范圍明確: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簡稱“行業技術規范”)的,執行行業技術規范,無行業技術規范的,執行本標準(《總則》);涉及通用工序的,執行通用工序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2.、適用《總則》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的排污單位,除涉及的通用工序外,其他情形應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819-2017)編制污染物排放自行監測方案并填報自行監測相關內容。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可按以下優先序選擇執行相關技術規范:
(1)涉及“鍋爐”及“燃氣輪機”廢水、廢氣排放的,依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820-2017)編制自行監測方案并填報自行監測相關內容。
(2)涉及“工業爐窯”廢水、廢氣排放的,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爐窯(HJ1121—2020)》有關自行監測規定編制自行監測方案并填報自行監測相關內容。工業爐窯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后,從其規定。
(3)其他情形參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819-2017)編制自行監測方案并填報自行監測相關內容。3. 對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 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排污單位,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明確要求進行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的,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編制環境質量自行監測方案并填報自行監測相關內容。但納入《云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應當按照土壤重點監管單位的監管要求編制自行監測方案并填報自行監測相關內容。
附錄 1 《總則》廢水排放自行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附錄 2 《總則》廢氣排放自行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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