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與驗收問題
發布時間:20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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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單位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是否需要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②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中明確要求進行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排污單位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需要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③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 ” 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74號)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傳輸率應保持在90%以上。
2、《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第七條規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成后,組織建設的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結合法律規定,企業是組織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的主體,因此自動監控設施建成后應由排污單位自主驗收。
排污單位可參考《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驗收技術規范》(HJ 354-2019)相關開展自主驗收。
同時為了保證重點排污單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重點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控設備應當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等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定期比對監測,且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3、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生態環境部出臺的相關文件中均未對驗收時間提出具體要求。如生態環境部發布相關規定后,應從其規定。
4、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要求完成驗收的,現行法律法規及生態環境部出臺的文件中未明確應當承擔的責任。
但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若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因此,雖然現行法律法規及生態環境部出臺的文件中未明確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自主驗收時限及未按要求完成自主驗收應當承擔的責任,但提出了排污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后的管理要求:無論是否開展自主驗收,均應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校準,保證正常運行;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條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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